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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研究 | 王璞律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案件诉讼主体审查要点

中恒信研究 | 王璞律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案件诉讼主体审查要点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案件中,根据诉讼程序的不同,债权人、公司及股东的诉讼地位亦有所区别。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可以申请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诉讼程序中,债权人可以单独起诉股东,亦可同时起诉公司和股东。本期内容,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王璞律师为大家整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案件诉讼主体审查要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债权人直接在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债权人可直接在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但该条规定的“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是针对出资期限届满的情形,对于认缴出资期限未到期的股东并不适用。

 

  对此,王璞律师认为在此类案件执行程序中不应直接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应在诉讼程序中进行实体审理,综合审查判定股东是否适用出资加速到期。

 

  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或撤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如向法院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被驳回后,债权人可据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此时债权人为原告,股东为被告。而债权人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获得法院支持时,股东亦可据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撤销该执行裁定,此时股东为原告,债权人为被告。

 

  因此,在此类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中,债权人与股东均可能成为原告或被告。

 

  三、债权人同时起诉公司及股东

 

  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债权人可在同一案件中同时起诉公司和股东,此时债权人为原告,公司和股东为被告。此类案件的案由应根据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纠纷性质予以确定。然而,股东出资是否加速到期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公司无法清偿债权人的到期债务,故在债权人与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尚不确定的情况下,不宜在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纠纷案件中一并起诉股东。

 

  四、债权人单独起诉股东

 

  债权人单独起诉股东的,债权人为原告,股东为被告。为查明事实,部分案件可将公司列为第三人。此种情形下,案件的案由大多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而债权人往往在该案诉讼之前已起诉公司,获得法院生效胜诉判决并已申请强制执行。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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