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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研究 | 崔继梅律师:当事人仅有借条时法院认定借贷事实的五大因素

中恒信研究 | 崔继梅律师:当事人仅有借条时法院认定借贷事实的五大因素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首要事实,也是全案展开的基本依据。由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庞大,案件事实复杂多样,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又存在差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对案件事实进行查明的难度非常大。实践中,在原告仅凭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作为依据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借贷事实?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崔继梅律师分析相关司法案例总结,在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否认发生借贷事实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除依据当事人提供的债权凭证外,还应综合审查以下事实和因素,对原告主张的借贷事实是否实际发生作出综合判断。

 

  1.借贷金额。

 

  在借贷关系中,借贷金额无疑是重要案件事实,同时也会直接影响当事人之间包括钱款交付方式等各方面的交易安排。通常情况下,人们在对待不同的借贷金额时,采取的谨慎注意程度往往存在差别,在借贷金额不大的情况下,资金交付方式选择多样性、随意性较强,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如果出借人主张借款通过现金方式支付,通常通过审查借据等债权凭证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即可完成事实查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借贷事实。而在借贷金额巨大时,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一般都会对资金交付持较为谨慎的态度。对于大额借贷,人民法院通常应当对借款合同、借据、银行资金往来交付证据、企业会计资料等综合审查认定。

 

  对出借人主张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的大额借贷,在出借人无法提供借据等债权凭证之外的其他证据证明借款已经实际支付的情况下,则应当进一步审查出借人的经济状况、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关系、交易习惯等相关事实,从而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成立。

 

  2.款项交付。

 

  在司法实践中,出借人对于难以证明实际交付的借款,往往主张系以现金方式交易从而逃避举证证明款项已经实际交付的事实,对此应当谨慎对待。对于通过银行等第三方系统交付的款项,由于通常可以较为容易地取得第三方出具的款项支付凭证,因而在交付时间、交付地点等因素的查明上并不困难。

 

  而对于出借人主张以现金交付的借款,则应当对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人和接受交付人等交付细节进一步予以审查确认,从而力求查明款项交付的事实。

 

  3.当事人的经济能力。

 

  审查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主要是对出借人的经济状况和钱款来源进行审查,同时也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和借款用途予以审查,从而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形成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的内心确信。

 

  4.交易方式和交易习惯。

 

  实践中,相当数量的民间借贷发生在熟人之间,由于存在密切关系,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借款合同系口头订立,当事人在交易之初也没有留存书面证据,或者因为法律认知的局限性,借款合同、借据等书面证据很不规范,比如有的借据没有借款人姓名或者借款人姓名写为别名,有的约定利息不明或违法,有的则没有借款时间、借款用途或者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等。在实际借款和还款过程中,借款人主张已经还清借款,但未收回借据且出借人未出具收据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这些书面证据不足或者仅凭书面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背离事实真相的情况下,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引入交易习惯,有助于法官从具体事实中辨析出案件事实。

 

  5.证人证言。

 

  民间借贷交易的特点,决定了很多借贷的发生有中间人介绍、保荐或担保、见证。因此,在审查民间借贷案件事实时,证人证言往往也是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重要证据,应当予以重视和认真审查。

 

  在认定证人证言时,还可以灵活运用对质等方法,以便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除了证人证言,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对借贷双方当事人本人或者经办人的陈述也应当予以重视。作为交易亲历者,当事人本人或者经办人应当可以完整、清晰地记述借贷交易的原因、款项交付时间、地点、款项来源、借款用途等细节,要求其到庭接受法庭询问和当事人的交叉询问,通常对于查清案件事实具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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