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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研究 | 尹雅群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类案件赔偿范围如何认定

  中恒信研究 | 尹雅群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类案件赔偿范围如何认定

 

  很多人认为,交通事故案件就是一般的民事案件,没什么特殊的。其实,交通事故案件是特殊的侵权案件,也是最复杂的侵权案件。既然是侵权案件,必然涉及到相应的赔偿问题。那么,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尹雅群律师,就结合自身办案经验,为大家解析一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类案件赔偿范围如何认定的相关问题。

 

  一、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确定。医疗费票据可能包含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如另行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则需扣除住院期间已支付的伙食费。

 

  二、外购药费用

 

  根据门诊病历、医嘱、处方笺、药品发票等证据材料,结合受害人伤情等因素,综合判定是否为必要合理用药,如是,则应当作为医疗费予以支持。

 

  三、后续治疗费

 

  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根据实际住院天数,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以上海市为例,可参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当年公布的最新标准予以确定。

 

  五、营养费

 

  根据有效鉴定意见确定的期限,结合受害人的伤残情况予以确定。关于营养费的给付标准,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参照受害人的伤残情况酌定。还需注意的是,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的营养,必须是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受到损害,为弥补该损害而需要补充的营养。

 

  六、护理费

 

  对于是否需要护理、护理人数以及护理的期限,应根据鉴定意见书或医院证明确定,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如需要聘请医院护工护理,护理费可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加以确定;同时,要审核受害人是否确需家属进行护理,如确实需要家属护理,如幼儿就诊期间,应审核家属误工证明材料;其他情形下,护理费金额可按日酌定。

 

  七、误工费

 

  误工费应为实际减少的收入。如受害人能提供收入减少证明,按其提供的收入减少状况计算;若受害人能提供工作证明,证明其工作所属行业,但不能提供收入减少证明的,可按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受害人有劳动能力但不能提供收入减少证据的,可比照下岗人员、失业人员,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如受害人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根据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从事工作或劳动的实际情况来判断,如果无证据证明其实际有工作或仍参加劳动的,可以不予赔偿。

 

  八、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伤残等级具体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为: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如有多个伤残等级,先确定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按附加指数计算,二到五级附加计算4%,六到十级附加计算2%,但累计不超过10%。

 

  九、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一至三级伤残可以直接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四至七级伤残认定为对劳动能力有影响,可按照80%、60%、40%、20%的比例酌定;八至十级原则上认定为不影响劳动能力(特例,受伤部位与其工作有关,如钢琴师手受伤)。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每人按上述标准核定赔偿金额,但该项目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对于成年近亲属,无论是否超过六十周岁,判断其是否符合被扶养人的标准应当是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故对于有劳动能力但没有工作的成年近亲属,不属于被扶养人范围。对于已经退休且享受退休待遇的,也不属于被扶养人范围。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由请求权人自己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财产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赔偿。故请求权人选择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可以支持。

 

  十三、残疾辅助器具费

 

  在符合稳定性安全性要求的前提下,一般按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对于原告起诉时已经安装或使用的辅助器具,可依其实际支付的费用确定;对于尚未安装或虽已安装但今后需要更换的残疾辅助器具,应向配制机构询价,询价结果可作为确定赔偿费用的依据。

 

  十四、交通费

 

  凭票据结算,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确定,计算范围可以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需要的费用。

 

  十五、衣物损失费

 

  根据个案情况酌定。

 

  十六、车辆施救费、修理费或重置费

 

  包括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该项费用应限制在合理范围内,结合鉴定意见、勘损报告或现场照片综合认定,不高于标的物的实际价值。

 

  十七、评估费、鉴定费

 

  以鉴定费发票为准。诉前产生的费用,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重新鉴定产生的费用,参照诉讼费处理模式。

 

  十八、律师费

 

  根据律师费发票与支付凭证,结合个案情况酌定。

 

  十九、住院用品费

 

  根据具体发票以及伤者实际需要计算。

 

  二十、住宿费

 

  因治疗需要产生的住宿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以上海市为例,因治疗产生的住宿费,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当年公布的最新标准计算。

 

  二十一、停运损失费或因中断使用产生的费用

 

  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经营性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项赔偿的前提是停运车辆必须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应排除违法经营的情形。

 

  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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