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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研究 | 方鹏鹏律师: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购房者的维权与索赔路径

  商品房质量纠纷问题已成为我国消费领域十大投诉之一,购房人发现所买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往往只会电话联系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来维修,手段单一、证据意识不强,且无头绪、无章法。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方鹏鹏律师依据实际办案经验及法律法规,整理了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购房者的维权与索赔路径,供大家参考。

 

中恒信研究 | 方鹏鹏律师: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购房者的维权与索赔路径

 

  一、房屋常见的质量问题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及实践,房屋质量问题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这种情况属于致命缺陷,直接关系到购房者使用的安全性,而且修复不可能或修复成本过高,如地基、承重墙等部位出现结构性迸裂、倾斜、坍塌等;

 

  二是,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这种情况是指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购房者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给购房者生活带来极大不便,如不能正常供水供电,隔音效果不达标等;

 

  三是,其他一般质量问题。这些质量问题虽然没有上述两项严重,但仍不可忽视,而且是大部分购房者都有可能遇到的问题,如渗水、发霉、地面空鼓、墙皮脱落等。

 

  二、购房人的维权路径

 

  (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商品房交付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与开发商协商共同委托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如双方协商不成,购房人可通过诉讼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确定是否属于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且由鉴定机构判断是否可加固修复。

 

  (二)在保修范围内的一般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

 

  房屋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内出现的一般质量问题,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修复,因此而增加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购房人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等,也应由出卖人承担。

 

  (三)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是否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司法实践中要通过实地勘察或司法鉴定甚至法官生活经验法则进行综合评定。如果通过修复能够解决,一般应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并可要求赔偿损失,确实无法修复再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如果该房屋经修复后仍然不能保证购房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或经多次维修后房屋仍然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无法正常使用,购房人可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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