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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研究 | 王璞律师:未成年人网络充值法律问题分析

中恒信研究 | 王璞律师:未成年人网络充值法律问题分析

科技的发展引领着互联网文化娱乐产业的革命,互联网文化娱乐领域有了长足的进步和极大的发展,该领域出现了内容多样化、媒介丰富化、营销全面化等诸多方面的发展与转变,尤其是伴随着网络游戏、直播、网生内容、网络文学、数字音乐等新模式、新业务的蓬勃发展,对经济、社会、生活造成了深远又积极的影响,这一影响值得肯定,但是社会管理的粗放性和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带来的问题同样不容忽视。未成年人能够接触到互联网上的各种内容,但未成年人人生阅历尚浅,心智尚不成熟,三观也在形成的过程中,对自己的行为及可能造成的后果没有清楚的认知,再加之移动支付技术的全面发展,网络支付越来越便捷,也造成近年来出现了未成年人冒用成人账号大额充值这一社会问题日渐突出。本期内容,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王璞律师就为大家分享未成年人网络充值法律问题分析。

 

一、成年人游戏充值行为的法律性质

 

未成年人在游戏中充值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即未成年人与游戏公司之间订立了合同,由未成年人支付费用而游戏公司提供虚拟服务或虚拟财产。

 

游戏币、游戏装备、游戏道具虽然均为虚拟产品,但是具有一定财产性,有相应的价值,但是因为种种原因,可能造成所取得的的虚拟财产无法返还的现状。

 

二、未成年人游戏充值行为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我们可知:

 

其一、十六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其二、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其三、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行为或与其年龄、智慧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至于其他的民事法律行为,则需要通过其法定代理人实施或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同意。

 

在此类纠纷中,应当区分该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充值合同、充值等行为一律无效,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应根据其游戏充值的数额是否属于其年龄、智力能够认知的范围来确定。至于充值数额及年龄在范围内如何认定,可参照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来确定,即:“同一网络游戏企业所提供的游戏付费服务,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

 

因此,王璞律师认为:

 

(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充值应为无效行为;

 

(2)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充值符合前述《通知》规定的,应认定为有效,超出该规定的,应等待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或同意,法定代理人同意后有效。

 

三、充值行为无效的后果及处理

 

王璞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在游戏中充值被认定无效后,其主要处理方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未成年人因该充值取得的虚拟财产,能够返还的,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同时,对于游戏公司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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