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于不方便耕种等原因,会选择将土地转包给他人,但是这很多时候双方只是口头协议,或转包合同没有将权利义务规定清楚,那么当遇土地征收补偿款归属怎么定?针对这一情况,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结合法律规则及司法观点,整理分析了土地承包权互换后的征拆补偿款归属认定,供大家参考阅读。
一、“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出租土地经营权”的区分
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就承包地订立合同,应当正确区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还是土地经营权的“出租(转包)”。由于转让土地承包权会导致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并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属于权利的重要处分,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重要经济利益,需要经过法定程序才能发生承包权变动的效力。
原承包人在承包期限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没有年限限制,如果合同上双方约定了权利转让期限,或者原承包人有权在期限届满后收回承包地等类似约定,一般应当理解为出租(转包)土地经营权。
二、转租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原则
土地在转包、转租后,实际的土地使用人发生了变化,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并未发生任何变更,仍然是转包人和出租人。
但是,如果转包人与接包人、出租人与承租人在他们签订的转包合同、出租合同中,约定了土地被征收时接包人、承租人的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的,双方应当按照相应的合同约定进行相应的补偿分配。
三、3种补助费用的分配原则
1.安置补助费的分配
安置补助费,是针对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失地农民的一种生活安置补助,转包人、出租人作为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固然拥有该项补助费,对于转包给集体经济组织的第三人也是享有该项补偿的。
2.青苗补偿费的分配
前面提到,土地在转包、出租后,土地的实际投入人为接包人、承租人,故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补偿应到归属实际投入人或者说是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权人,有明确约定的,应当遵守合同约定。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分配
对于地上附着物如临时建筑物,如果临时建筑物由转包人、出租人修建,在其进行转包或出租时仅约定接包人、承租人享有使用权,则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由转包人、出租人享有。
如果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在转包或出租时已约定转给接包人、承租人,或者接包人、承租人在签订转包合同或出租合同后自己通过合法程序修建的,则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应当由接包人、承租人享有,但是双方签订的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