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之间融通资金产生的纠纷,但不包括金融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作为商事主体的单位一般有偿出借款项,收取资金占用费以补偿收益损失。同时,企业借贷纠纷中因主体不具备放贷资质而有别于金融机构,不以贷款业务为业,相互间的资金拆借行为仅为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本期内容,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丁天梓律师围绕企业借贷主体的特殊性,对企业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一、借款主体的考量因素
单位借款需由自然人代为洽谈并实际操作,发生争议时可结合合同内容、经办人员身份和盖章签名等情况认定借款主体。
1、未加盖单位公章,签约人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重点审查款项用途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既可代表单位又可代表个人作出借款行为。审理中,法院可结合款项用途认定借款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单位名义借款的,原则上由单位还款,但若款项用于个人生活或消费,出借人可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借款,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的,出借人可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2、加盖单位公章但单位否认公章效力,或未加盖单位公章但单位否认签约人代理权的,应重点审查代理权限
法定代表人或有代理权限的人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单位公章,表明其是以单位名义借款,除出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签约人越权或无权代理等情形外,应由单位承担法律后果。借款合同上未加盖单位公章的,应重点审查签约人与单位的关系及代理权限。若单位否认签约人的代理权限或签约人代理权限不明的,法院可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二、款项性质的审查要点
实践中,单位间可能存在买卖、建设工程、运输、合伙投资等多种法律关系,即便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或收款方出具收款凭证,亦可能因往来较多而难以区分款项性质。此类案件中的借款可能由货款、工程款、运费、合作款等其他性质款项转化而成,也可能借用其他性质款项的名义或与其他性质款项混杂,并因此引发纠纷。
审判实践中,法院应着重审查单位间是否达成借款合意。借款合意体现在内心意思和外部表示两个方面,内心意思一般通过外部表示显现出来。现就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三种情况,从不同角度综合判断借款合意是否成立:
1、付款方主张借款合意是在双方就货款、工程款等其他性质款项协商时达成,借款由其他性质款项转化而成的
2、付款方主张内心意思和外部表示不一致,即付款方主张款项性质名为其他性质款项实为借款的
3、借贷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发生混同的
三、合同效力的审查要点
实践中,法官需深入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准确适用合同无效的相关条款,审慎判断合同效力,重点把握三个标准并审查三个方面:
1、三个标准
(1)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2)出借人是否以放贷为业、以营利为目的
(3)借款用途是否合法
2、三个方面
第一,审查借贷双方是否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该借贷行为无效。
第二,审查借贷双方实施借贷行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意思表示虚假的,借贷合同无效,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第三,审查借贷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
四、利息支付的审查要点
利率问题是民间借贷纠纷的核心问题。因借贷主体为企业,企业借贷纠纷中利率标准的审查标准和依据与自然人借贷纠纷略有不同,应注意区分、准确把握。根据《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规定,该规定施行后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遵循以下审查标准:1、未约定利息的,不予支持;2、利息约定不明的,可酌情支持;3、明确约定利率的,在司法保护范围内予以支持;4、关于逾期利息,区分不同情况处理;5、单位破产时,借款利息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算,担保债务亦应停止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