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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吴亚律师:自认案件的司法认定与审判规则

自认是当事人基于处分权行使而实施的一种诉讼行为,具有免除对方举证责任的效力。实践中不乏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自认现象。围绕自认这一问题,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吴亚律师依托司法考量及举证分配,对自认案件的司法认定与审判规则进行了整理探究,供大家参考。

一、自认的司法认定

首先,自认是指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事实的承认。可以区分为:1.诉讼中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2.完全自认与限制自认;3.明示自认与默示自认;4.当事人的自认与代理人的自认。

 

其次,自认不能简单归属或等同于当事人的陈述,也不同于普通的证人证言,自认具有以下特征:1.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2.是当事人陈述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3.一般就当明确表示,默示自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4.必须具有合法性。

 

再次,不适用自认规则的情形: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2.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3.涉及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事实;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事实;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6.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适用自认。

 

二、有关自认的审判逻辑

1.法律规范能否作为自认的对象?
根据辩论主义,诉讼上自认的对象仅限于实体事实。法律规范不得为自认,主要原因是法律法规是由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当事人无法以自认的方式认定其内容和效力,同时,在诉讼中适用法律是法官的职责,当事人亦无权以自认的方式来确定法律如何适用。

 

2.自认是否包括对证据的认可?
2001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自认既包括对事实的承认也包括对证据的认可。对此,2019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作了修改,其第三条仅保留对事实承认的内容,而在第八十九条对证据的认可作了单独规定。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认可的证据反悔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可见,对证据的认可与自认不能等同。自认仅限于对事实的承认,而不包括对证据的认可。

 

3.法律规范能否作为自认的对象?
根据辩论主义,诉讼上自认的对象仅限于实体事实。法律规范不得为自认,主要原因是法律法规是由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当事人无法以自认的方式认定其内容和效力,同时,在诉讼中适用法律是法官的职责,当事人亦无权以自认的方式来确定法律如何适用。

 

4.诉讼中的明示自认应当采用何种表现方式?

对此,我国现行法未作出限制性规定。可以认为,诉讼中的明示自认既可以采用书面方式,比如被告在答辩状中直接作出自认,或者当事人向本案审理法官提交书面自认、口头表示自认。当然,当事人口头自认的,应当被记入审前准备笔录或者审理笔录,并由自认人、本案审理法官、记录人等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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