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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梁先荣律师:邻居在走廊搭建违法建筑的法律观点解析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高层住宅的消防安全问题日趋显著。为了追求更加舒适和私密的空间,有的业主选择给连廊加封玻璃、安装门、鞋柜等方式进行改造,但这为其他相邻业主造成困扰,从而引发邻里纠纷。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梁先荣律师根据法律条文要旨及审判规则,对邻居在走廊搭建违法建筑的法律观点进行了梳理解析,供大家参考。

 

一、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定义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毗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在通风、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方面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之所以设置不动产相邻关系,其目的在于协调相邻不动产之间的权利冲突,平衡相邻近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利用人之间的利益,防止权利无限扩张导致他人权益受损,进而促进土地和建筑物的有效利用。在社会生活中,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通风、通行、采光、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权利。若给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

 

二、处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

邻地通行、通风是最常见的一种相邻关系,在处理此类相邻关系时,应当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这也是处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在走廊搭建违法建筑可能对相邻权利人的通行、通风等权利带来不利影响,影响相邻权利人正常生活。违法建筑未经专业机构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建筑质量无法得到保障,还可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另外,由于走廊及楼梯间所固有的公共利益属性,在走廊及楼梯间内违法搭建还可能堵塞消防紧急通道,影响公共安全。

 

律师观点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增强权利意识,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对于违法搭建行为,受到侵害的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对于在楼梯间、走廊等公共区域搭建违法建筑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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