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超市等经营场所内消费者摔伤纠纷频发,核心争议在于责任划分与赔偿认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的自身注意义务,均有明确法律依据。对于此类纠纷,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汪军律师结合法条及裁判规则,整理了这份专业指南,供大家参考。
经营场所经营者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未尽义务致他人损害需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安全保障义务的核心范围。经营者需对经营区域进行持续巡查,及时清除地面杂物、水渍等危险隐患,在易发生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防护措施。该义务贯穿经营全过程,并非静态义务,需结合经营场景动态落实。
2、责任承担的法律适用。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安全保障义务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若经营者能举证已尽到充分巡查、警示、防护义务,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有明确法律规定,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的,可依法衔接保险赔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需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
纠纷处理需遵循法定路径,双方均应做好风险防范。《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赔偿责任确定后,第三者可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消费者摔伤后应及时固定现场证据、留存医疗单据;经营者需完善安全巡查记录、规范警示标识设置,投保公众责任险以分散风险,避免纠纷扩大。
结语:
超市购物摔伤需依《民法典》界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与消费者注意义务,按过错划分责任,依法定范围主张赔偿,衔接保险赔付,双方做好风险防范以减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