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6月,原告进入被告位于宋庄镇产业园区内,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后,被告现场负责人在分项工程量及报价单、装修材料清单上签字确认施工材料用量,及施工工程量完成情况。原告施工完毕后,向被告交付施工成果。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45万元,剩余款项未再支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中恒信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肖静、马豹律师,代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
肖静律师与马豹律师根据庭前与原告沟通相关具体经过,梳理关键性证据,依靠自己的专业经验,庭上据理力争,最终促使法院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仲裁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542264.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