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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案例 | 协议到期仍占用房屋,中恒信律师成功帮助当事人胜诉索要占用费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合作经营协议》合作期限为2013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协议》期满,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将房屋归还原告,占用该房屋至2019年5月4日。根据《协议》第七条第4款之约定“乙方在协议期满时,未签订续约协议,又不按期交回房屋的,应按逾期时间双倍交付合作经营费用”。经核算,截止至2019年5月4日,被告应交付原告逾期未交回房屋期间的合作经营费用135890.41元。原告已分别于2019年12月3日和2020年4月1日发函,要求被告尽快交付原告上述费用,如逾期仍未交纳的,原告将采取法律手段主张被告由此给本园造成的一切损失。被告于2019年12月10日来函,申请免除135890.41元的逾期合作经营费用,原告未同意。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4日止的房屋占用费人民币67945.2元。

  

  【中恒信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出庭参加庭审并发表代理意见:被告支付原告租金至2018年12月31日,原、被告签订的《房屋合作经营协议》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被告提交的照片显示贴封条的日期为2019年5月4日。被告应按照《房屋合作经营协议》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原告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5月4日期间房屋占用费,原告主张的数额不违反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二〇一九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期间房屋占用费6794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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