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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案例 | 合同到期提起诉讼,中恒信律师成功帮助当事人胜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被告与原告分别在2007年10月20日、2017年10月21日、2018年10月21日签订三份租赁协议书,约定将某地块提供给原告作为道路通行。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分12次交纳场地使用费共计238万元。原告自协议签订后将该地块作为公司车辆进出办公场所的唯一道路。此后,原告认为被告对该地块并没有管理权、更不具有所有权,因此对于该地块没有权利收取任何费用。被告隐瞒了重要事实,按照法律规定,这个区域是区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管理。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撤销双方签订的三份租赁协议;2、被告返还原告238万场地租赁费及相应利息786397.17元。

 

  

  【中恒信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被告方出庭参与庭审并发表我方意见:原告认为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在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对此原告负有证明责任。虽然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朝阳分局出具的回函称未查询到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信息,建议用地单位进行指界确定宗地范围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不能以此直接推断被告对于其出租的场地既无所有权也无管理权限。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主观上存在隐瞒事实,可以诱导交易对方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故意。双方协议中虽然约定租赁具体位置、范围及现状以附件所列照片、资料为准,但表示均无法提供附件所列照片、资料,对于租赁的具体范围、位置尚不能达成完全一致。且原告在三份合同的租期内均正常使用场地,长期未提出任何异议,在最后一份合同即将到期,被告不同意续租的情况下才提起本次诉讼。原告未能完成自己的举证证明责任。

 

  

  【判决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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