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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案例 | 要求退还保证金,中恒信律师成功帮助当事人胜诉驳回起诉

  【案情简介】

  原被告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所有的位于北京市xx室房屋,合同签订后,原被告依据合同约定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房屋。原告依照约定结清了各项费用,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退还房屋买卖的保证金。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均以第三人未办理物业更名为由拒绝退还。为此,原告多次与第三人予以协商办理更名手续,但第三人均对原告不予理睬。原告认为,目前原告并非涉诉房屋的业主,被告与第三人是否已经办理物业更名原告无法知情,且无法左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作为涉诉房屋的所有权人,亦即业主,第三人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双方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关系自被告成为所有权人之时即已建立。原告已经按照《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在原告结清各项费用的前提下,已经具备办理物业更名的实质条件,被告理应退还原告保证金。遂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物业保证金17500元及利息。

  

 

  【中恒信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被告参加庭审并发表了我方代理意见: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购买原告所有位于北京市××室房屋,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17年4月17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由于个人原因,提出要租赁被告所购买的房子,并以每月5000元为房屋租金支付给被告,房租自2017年5月1日起计算,实际房屋交付日期为2017年7月16日,共产生租金为12500元,原告至今未付给被告,并自行要求从房屋物业保证金中抵扣,双方并于2017年7月23日再次签署补充协议,原告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此笔租金至今未付。自房屋交付被告之日起,被告曾多次携带不动产权证书及相关证件与手续找第三人要求办理物业更名手续,第三人工作人员要求该房屋原业主及原告被告配合办理。2017年年底,原告与被告找到第三人的工作人员要求办理更名手续,第三人工作人员告知因原告和上一任业主之间有未结清款项,因此不能办理物业更名手续。我方认为,只有办理了物业更名手续后才能返还保证金

  

 

  【判决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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