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30日,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了《旅游地接委托协议书》,被告公司同意原告公司作为其旅游线路的接待社,原告公司负责按照被告公司的要求接待被告公司的旅游团队并按照相关要求和规范完成地方接待社(北京)的相关工作,期限为2018年全年,双方约定的结款日为每月15日,协议书签订后,原告公司履行了协议书约定的义务,但被告公司一直拖延支付团费。2019年1月8日,双方对账后订立《欠款说明》确认被告公司共欠原告公司人民币807700元,2019年4月2日,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支付团费人民币50000元,剩余团费人民币757700元没有支付。索要无果后,原告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公司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757700元。
【中恒信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出庭并发表代理意见: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旅游地接委托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公司在履行了受托事项后,有权按约要求被告公司支付报酬。现经双方签署《欠款证明》结算,被告公司尚欠807700元未支付,扣除其随后支付的5万元,尚欠757700元。
【判决结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报酬757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