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6日,原告与被告就分包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地产项目12号楼钢龙骨、铝板制作安装工程签订了《铝板制作安装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产品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时间、运输方式、付款方式和验收标准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分批次支付了被告预付工程款29万元,被告实际完成的制作安装的工程量为231020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退还原告预付款58980元。另上述工程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维修均无果,原告只能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并发生相关费用。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58980元并承担损失23560元。
【中恒信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出庭参与庭审并发表代理意见: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铝板制作安装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5898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返还预付款589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