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起,被告向原告采购线束产品,采购合同约定采购产品数量、价格、交货时间地点、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月结30天等,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发货。2017年4月,经双方对确认,截止2017年3月31日,被告拖欠原告货款27808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780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766.11元(以27808元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从2017年4月2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完全货款之日止,暂算至2017年12月4日为766.11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中恒信律师意见]
原告已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受法律保护与约束。原告提交订购合同、送货单、对账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签收单、催款函、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补制客户回单、QQ聊天截图以及邮单等证据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7433元,形成证据链。被告在原告履行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后,未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构成违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人民币27433元。
[判决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深圳市鼎点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好希望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27433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