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2014年1月,被告以济南某项目工程合作为由,诱使原告十一次向其汇款,共计220.4万元,然时至今日,被告既无投资合作的项目工程,又不返还投资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220.4万元及利息。
被告方辩称:原告所说工程项目不存在,主张汇款要提供银行汇款凭证,给付现金也应提供相关证据,即便提供几张银行凭证也不是原告本人汇款,并且,收款收据有几张没有被告签字。
【中恒信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出庭参与庭审并发表代理意见:原告主张给付十一笔投资款,计220.4万元是基于双方共同投资某项目工程,该事实原告提供的十一张收款收据与被告提供的《公司投资人金额一览表》基本完全一致,在收到原告的投资款时,需要给对方出具收据,但因被告工作忙,经常不在公司,有部分收据缺少被告的签字。虽然原告没有提供完整的银行汇款凭证,但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已实际支付十一笔投资款计220.4万元。
【判决结果】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投资款220.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