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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案例 | 新增建筑算违约?中恒信律师成功帮助当事人胜诉驳回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2000年3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财产租赁协议》一份,原告将位于密云区食品站出租给被告经营使用,租赁期限自2000年3月10日起至2067年12月1日止。协议签订后,被告已经将租赁费给付完毕,且使用租赁房屋多年,并增建了房屋,原告认为,被告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未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使用房屋进行多种经营,增建了房屋造成房屋闲置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故应系被告违约,按照合同法规定,双方的租赁合同应当解除。

 

 

  【中恒信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被告出庭参与庭审并发表了我方的代理意见: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原、被告之间的财产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然租赁期限超过了20年,但该财产租赁协议仍在20年有效期内,且该协议已经履行多年,现并不存在协议解除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之间财产租赁协议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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