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被告退还原告合同约定的租赁场地租金90276元;2.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代缴社保费用7651.2元;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各自权利义务,未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属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向原告提供符合约定的租赁场地,原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租金。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予以采纳。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租金。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恒信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一审原告出庭二审庭审并发表了我方代理意见: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己方义务。关于租金的具体支付情况,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情况和陈述意见,原告能够结合证据予以清楚说明,且原告称支付第一年租金中的10万元系以现金形式支付,而被告确为原告开具了收条载明收到了第一年租金共25万元,根据查明的事实和一般交易习惯,一审法院对于原告的该项陈述予以采信,合法有据。
【判决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