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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案例 | 认为合同无效提上诉,中恒信律师成功帮助当事人胜诉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11日,原告(甲方)、被告(乙方)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将某地出租给被告使用,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2019年4月12日原告向被告送达《通知函》,通知被告租赁合同到期后将不再续约。2019年12月9日原告向被告送达《关于限期搬离的通知》,内容为:“我园与贵司于2018年12月11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及2019年9月3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已到期。根据协议约定,请贵司应补交我园房屋租金41739元,请于12月13日前缴纳上述费用并将房屋腾空,将原建筑物搬离我园”。

 

  由于被告一直未将原建筑物搬离,也未补交租金,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的房屋占用费人民币41739元,支付拖欠的水电等费用总计人民币38216.5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房屋占用费41739元;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拖欠的水电费38216.5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中恒信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一审原告出庭参与二审庭审并发表了我方代理意见:涉案房屋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一审认定双方就涉案房屋所签订相关协议应属无效,认定正确,应予维持。虽然双方签订的协议被认定无效,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对被告搬离房屋时间的陈述、在案证据以及双方的合同约定等对原告主张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关于水电费,原告提交了相应的《缴费通知单》对其主张的水电费予以证明,法院应予支持。

 

 

  [判决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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