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7日,被告从原业主手中购买房屋,并约定过户之后的物业费、能源费、分摊费用及相关费用等由被告负责。宝隆城中心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被告支付了2014年物业费,2015年度与2016年度,被告以宝隆城中心对其居住的小区未进行物业管理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宝隆城中心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度、2016年度的物业费3242元及支付滞纳金651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确有瑕疵,因此,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3242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改判酌减物业费。
【中恒信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一审原告出庭参与二审庭审并发表了我方代理意见:物业管理是一种同时具有社会公共服务和个体服务性质的群体性服务,是不间断的全天候、全方位、多层次的过程性服务,而正是由于物业服务的这一特性,致使物业服务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导致业主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而拒绝交纳物业费,但长此以往会出现因业主欠费导致物业服务水平进一步下降的恶性循环,最终受到损害的则是业主的利益。因此虽然宝隆城中心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但该瑕疵不足以应减收或者免收物业费。
【判决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