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40-0988

案例中心
CASE
首页 > 案例中心 > 遗产继承
400-0400-988
联系电话(节假日无休)
服务时间:9:00-18:00
联系邮箱:zhxlvsuo@163.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兆泰国际中心C座12层
中恒信胜诉案例 | 不认可遗嘱,中恒信张铮律师成功帮助当事人胜诉取得遗产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系兄妹关系。2003年3月,在父亲和母亲同意下,原告以父亲的名义单独全额出资购买了涉案房产,由于原告患有慢性疾病,父母考虑到今后原告的生活,父母决定此房屋的使用和归属为原告继承。这也充分印证了父母2005年所立公证遗嘱的真实想法和有效性。现在,原告欲办理房屋更名手续,需要三个哥哥配合办理过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为维护原告继承父母房产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1.请求依法确认父母生前立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2.请求依法确认涉案房产为原告继承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庭上,原告出具了父母订立的遗嘱以其公证书。

 

 

  被告认为,公证书存在瑕疵和纰漏,要求对公证书予以复查并撤销,公证处作出处理决定,维持该公证书。

 

  [中恒信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张铮律师代理原告出庭参与庭审并发表了我方代理意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涉案房产系原被告父母婚内购买,为其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作出处分。2005年11月25日,原被告父母到公证处所立的公证遗嘱虽有瑕疵,但不影响遗嘱效力,该遗嘱合法有效。依据该遗嘱,涉案房产应由原告继承,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被告虽提交了其患双肾盂肿瘤等疾病的病历等证据,但不足以证明遗嘱生效时其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故不符合遗嘱中保留必要份额的情形。

 

 

  [判决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一、原被告父母所立遗嘱合法有效;二,涉案房产由原告继承;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扫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