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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 | 在国有土地征收中,应当保持什么原则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最基础的行政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俗称590号令,作为主框架的法规,规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最基本的前提、最基本的流程。据此,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给大家讲解一下国有土地征收中的原则性问题。

 

 

  一、征收需要满足适用的前提条件:为公共利益

 

  只有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方可征收,即非公共利益需要,不得征收单位及个人的房屋。依据《征补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此条文与我国宪法第十三条、我国民法典物权篇第四条遥相呼应,即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对于被征收人特别是普通的老百姓来讲,房屋是最核心最重要最密切的财产权利,所以《征补条例》第八条划定了征收方在征收时的权利边界。

 

  二、征收主体

 

  《征补条例》规定的主体:主要包括征收决定主体为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以及被征收人。涉及本条例的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这就表明我们在被征收的过程中,发生了或者遇到了开放商、房地产公司介入,根据相关征收主体方面的相关规定,可以行使相应的查处方面的权利。因为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征收主体已划定为征收部门,由征收部门取得合法的征收文件才可以实施征收拆迁,所以说如果有盈利机构加入征收拆迁,那在主体方面在法律层面上来说是有问题的。

 

 

  三、征收决定

 

  征收决定相当于原先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简单来说,没有征收决定也不能实施征收。而征收决定作出的前提基础:

 

  1.公共利益。

 

  2.四规划一计划,这是指征收活动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如果是旧城区改建项目还需要符合年度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3.征收调查统计,即征收之前征收方对被征收区域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统计,确定房屋权属、区位、坐落、面积等信息,尤其是要对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区分合法建筑和违法建筑。

 

  4.拟定补偿安置方案。

 

  5.公布方案、征求意见、论证方案、批准通过方案

 

  6.社会风险评估。只有社会风险评估较低才能实施这个征收补偿方案。

 

  7.征收补偿费用到位等等。

 

 

  综述,征收决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中至关重要,其是整个征收片区能够实施征收最基础的前提条件,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征收决定的作出,或者征收决定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撤销,征收部门则没有继续进行征收拆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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