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6月4日9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和平东桥,赵某驾驶京KGX372号车辆和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受伤,交警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当日原告到某医院住院到6月26日共计22天。原告提交门诊医疗费票据若干张,金额共计2588.85元。2022年12月1日北京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结论,认为原告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90日,营养期60日,鉴定费4550元。原告提交3.2万元护理费发票,据此主张护理费。原告称其退休后在家带孩子,要求按照每月5000元计算4个月的误工费,另估算了随身衣物的财产损失。
中恒信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陆清群律师代理原告出庭参与庭审并发表我方代理意见: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保险责任外由赵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财产损失,鉴定费,均合法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一、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王某医疗费2588.85元、残疾赔偿金12603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护理费136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18.5元、财产损失300元,共计156441.85元;二、被告赵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王某鉴定费4550元;三、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赵某医疗费29839.99元、护理费4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1.5元,共计34321.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