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李某于2018年1月5日至2018年1月26日陆续向原告冯某借款50000元,并在2021年10月6日补写了一张借条,承诺在2022年5月30日一次性归还借款5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冯某多次向被告李某索要借款,至今未果,因此原告冯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冯某借款本金50000元以及自2018年1月5日起至上述本金实际清偿之日为止按年利率4.9%的利息;2.判令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冯某律师费8000元;3.判令被告李某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中恒信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李鑫律师代理原告参与庭审并发表了我方代理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本案中,原告冯某提交的五张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以及2021年10月6日借条作为证据材料,以上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原告冯某与被告李某之间成立了借贷合意,且原告冯某依此合意向被告李某交付了案涉借款本金,因此二者之间成立了生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据此,被告李某应当根据借条中的承诺,在2022年5月30日前归还案涉借款本金。
判决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以及自2022年5月31日起以前述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至上述本金实际清偿之日为止的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