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2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内4号楼北侧垃圾站处,徐某1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适有李某由北向南步行,李某与徐某1所骑车辆后轮右侧接触后倒地受伤。交警出具的简易程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徐某1有车辆在人行道或者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的过错行为,为全部责任,李某为无责。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劳金晶、刘若君通过分析事发监控录像发现,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李某步行过程中先低头后转头向西侧看,未发现徐某1正从其前方骑行自行车经过,李某右腿与徐某1自行车后轮接触后倒地。李某在行走时未注意路况,在徐某1即将骑行通过的情况下,自己撞在了徐某1所骑自行车的后胎部分而受伤倒地,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各承担50%责任,原告李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事故责任认定问题。
法院裁判观点
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徐某1未满12周岁骑行自行车,受年龄限制,在骑行过程中的风险意识及对车辆的控制能力均有限,其未能注意到李某从右侧走来并进行及时避让,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
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1为全责,但监控录像显示,李某在前行过程中先低头后向右侧看,始终未能注意前方情况,在徐某1的自行车前轮已经经过其身体的情况下,径行向前行走,导致其右腿与徐某1自行车后轮接触后倒地受伤,李某在步行过程中未能尽到妥善观察路况的合理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本院依据监控录像查明的客观事实,认定徐某1承担50%的责任,李某自担50%的责任。因徐某1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徐某2、郭某亦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