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任何人都不能反悔,但前提是该协议是在双方就补偿事宜协商一致,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且在该协议中不存在任何的不合理情况,或是在签订补偿协议期间不存在任何的违法行为。难道签订补偿协议后,就真的没办法重新谈判补偿了吗?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郭稳波律师结合法律法规及实际案件处理经验,总结了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协议可以被认定无效,且可就补偿进行重新谈判。
1.征收主体不具有征收房屋或土地的合法权利,压根无权组织实施征收拆迁。
实践中,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多种多样,但若征收项目主体本身的资格有问题,那么协议也自然不会对被征收人产生效力。
2.被征收人的房屋或土地并不在征收范围内
若征收部门在未获取相应的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就进行征收,或者存在少批多占的情形。
经申请公开勘测定界图等征地信息,发现自己的房屋、土地确实不在征地获批范围内,此时的补偿协议是不对被征收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
3.协议的签订违背被征收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可能会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方式,使被征收人在非自愿的情形下签署补偿协议。此时则需要被征收人保存好录音、录像等证据,及时报警争取解除人身限制。以便后续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渠道确认合同无效或者将其撤销。
4.代理人在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限的情况下,与征收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且被征收人对此不予以认可。
若在房屋由多个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其中的一个继承人在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形下,与征收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无效的。
5.签字后,发现到手的协议补偿标准很低
在空白拆迁补偿协议签字后,发现到手的协议补偿标准很低,与之前协商的补偿标准不一致,补偿金额减少了很多或者根本不能维持基本生活。被征收人在此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6.签字后的补偿协议被征收放擅自修改
征收方以需要领导签字盖章或上级部门审批为由,将被征收人签字的补偿协议取走后擅自进行修改。被征收人可以请求法院认定征收方修改的协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变更协议。
7.征收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房屋评估机构选定违法或者估价不合理,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县级人民政府没有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后并未向被征收人公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