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纠纷实务中,因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件也是比较常见的。一般来讲,如果用人单位依照双方劳动合同以及公司内部合法的规章制度,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合理。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若因此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则需证明其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否则的话,极易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本案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作出处罚,并以频繁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经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劳金晶律师团队邹仪章律师的代理,劳动仲裁委认定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仲裁委裁决观点
本委认为:用人单位认可2021年4月26日至2022年8月18日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故本委对此不持异议,对劳动者有关主张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应对解除事实及制度依据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与同事发生争执,其向劳动者发送两次警告,其司规定日历年度内收到警告处分两次或以上的可予以解除,故据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虽认可双方发生争议,但处罚警告所载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其并非过错方,称其不认可解除理由且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处罚警告所载事实,且劳动者主张处罚警告所载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其并非过错方,故用人单位未能证明其解除行为合法性,应属违法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因劳动者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4673.7元不高于法定标准核算数额,本委对此予以支持。
仲裁委裁决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现裁决如下:一、确认2021年4月26日至2022年8月18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二、用人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464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