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40-0988

案例中心
CASE
首页 > 案例中心 > 债权债务
400-0400-988
联系电话(节假日无休)
服务时间:9:00-18:00
联系邮箱:zhxlvsuo@163.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兆泰国际中心C座4层,12层
中恒信胜诉 | 恋爱期间套贷借款,丁磊律师代理当事人胜诉,判决返还款项

中恒信胜诉 | 恋爱期间套贷借款,丁磊律师代理当事人胜诉,判决返还款项

 

  谈恋爱让人感到甜蜜,而男女在恋爱期间一般都会相互赠送礼物,或者是借个钱什么的,这都是正常的、能接受的。但是当男女分手的时候,这些可就都是麻烦事了。

 

  本案中,王某与许某系朋友关系,许某因家庭困难等原因向王某借款。2020年11月6日,王某在许某的请求下按照许某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所说的贷款步骤,在第三方平台为许某借贷200000元,并于同日将200000元转入许某账户。借款期限为一年,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并约定还款义务由许某承担。一年期间,许某每月按时偿还贷款利息,直至2021年10月,许某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将200000元的贷款本金偿还至第三方贷款平台。2021年10月30日,王某再次按照许某的要求通过其他第三方平台贷款200000元,用于偿还此前2020年10月6日的200000元贷款本金,还款方式仍为先息后本,许某每月按时还款。后王某多次催促许某还款,许某均以自己目前的经济状况无法还款为由推脱,故王某向法院起诉。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丁磊律师的代理下,法院判决许某向王某返还资金2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中恒信胜诉 | 恋爱期间套贷借款,丁磊律师代理当事人胜诉,判决返还款项

中恒信胜诉 | 恋爱期间套贷借款,丁磊律师代理当事人胜诉,判决返还款项

中恒信胜诉 | 恋爱期间套贷借款,丁磊律师代理当事人胜诉,判决返还款项

 

  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本案于2020年8月20日后受理,故应适用该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款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本案中,王某向许某出借的200000元的资金来源系其自金融机构贷款所得,其将贷款资金转借于许某使用,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其与许某之间形成的借款合同应为无效。借款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许某要求王某使用其名义自银行贷款供其使用资金,明知贷款资金来源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存在一定过错,应当返还基于借款合同取得的财产并向王某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故许某应向王某返还2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应自2022年10月3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法院判决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许某向王某返还资金2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扫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