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关系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民间借贷一般是合法的,但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不受保护。对于一般自然人来说,民间借贷主要是为了缓解一时的生活困难,并且大都发生在熟人之间,主要体现为亲朋好友间的互帮互助。
本案中,原被告2017年相识并交往。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间,原告多次给被告转款,共计110600元。2021年年底,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分手,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原告认为,被告出具的欠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按其承诺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故提起前列诉请,请求依法判决。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尹雅群律师、崔继梅律师的代理帮助下,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
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交往期间,基于特殊的身份关系,原告多次给被告转账,在双方并不存在买房事实的情况下,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房款的欠条。该欠条并非双方真实、完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反映,明显带有感情债的因素,根据原告举证的转款记录,双方交往期间原告确实给被告转款110600元,故对于真实发生的债权、债务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
法院判决结果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欠款110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