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民法典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
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发生纠纷之后如何能行之有效地去解决才是最重要的。在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合同、解除合同前后,要特别注意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避免因违法导致合同无效从而使权益受损。
本案中,申请人认购被申请人发售的“天利110号二期”理财产品,产品期限为12个月,但在案涉理财项目还未到期之日,被申请人单方要求申请人对投资款和收益延期两年兑付,并发送律师函要求被申请人立即返还相关款项。被申请人严重丧失商业信誉,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劳金晶团队邹仪章律师的帮助下,被告依法维护了合法权益,追回投资款。
仲裁委裁决观点
本委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签订的本案合同及二被申请人出具的《受益权凭证》,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证据证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受益权凭证》约定的收益分配日业已届至,二被申请人未支付过任何本金及收益,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二被申请人应履行分配投资本金的义务并支付《受益权凭证》载明的预期收益。
鉴于按照本案合同约定,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二的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而被申请人一作为被申请人二的普通合伙人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被申请人亦共同出具了明确申请人收益的《受益权凭证》并且共同承诺履行管理人职责,因此,被申请人二的主张不能成立。仲裁庭对申请人该项仲裁请求予以支持,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返还投资本1100000元。
被申请人到期未向申请人返还本金,给申请人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以11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3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依据仲裁规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并结合本案案情,本案仲裁费应全部由二被申请人承担。
仲裁委裁决结果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仲裁庭依法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投资本金1100000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收益共计82527.78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以1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3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四)本案仲裁费36045.94元(含仲裁员报酬23748.36元、机构费用12297.58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交),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36045.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