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劳务关系存在的前提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就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所引发的争议,是当下比较常见的案件类型。提供劳务者受害是特殊的侵权类型,权利主体即提供劳务的自然人,包括提供劳务者本人以及因劳务受害而死亡的劳务者近亲属。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个人劳务关系形式灵活,且在日常生活中,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往往不会签订正式的劳务合同,工资结算也较为灵活,这为认定双方是否存在个人劳务关系增加了困难。
本案中,刘某雇佣黄某至密云一处民俗村提供劳务,劳务期间黄某单手扶梯子摔下,因受伤导致生活困难。黄某多次要求刘某承担赔偿责任均遭拒绝,为维护合法权益,黄某将刘某诉至法院。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丁磊律师的帮助下,黄某胜诉,获得合理赔偿。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黄某受雇于刘某,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刘某作为雇主未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对黄某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根据黄某提交的交通费凭证,结合黄某的伤情、治疗情况,本院对其主张的交通费1382元予以支持。
关于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本案中,误工期参照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并结合黄某伤情,本院确定误工期为180天;黄某受伤期间有固定工作和收入,故其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结合其工资发放情况,本院确定其误工费为928元。
关于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期参照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并结合黄某伤情,本院确定营养期为110日。营养费按每天50元计算,经核算,营养费为5500元。
关于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本案中,参照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意见并结合黄某伤情,本院确定护理期为90日。结合双方在《赔偿协议书》约定的护理费标准,本院酌定护理费按每天100元计算,金额为7900元,护理费共计10100元。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黄某住院10天,每天按100元计算,经核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00元。
关于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黄某的损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其按照2021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1518元主张残疾赔偿金163036元,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黄某的女儿2006年11月17日出生尚未成年,系黄某的被扶养人,黄某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2338.8元,请求数额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黄某因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其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案情和黄某的残疾程度,本院酌定5000元。
关于鉴定费,凭票据确定,金额为4650元。
法院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刘某除已支付的费用外,再赔偿黄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07597.7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