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又称“因工死亡”,也包括因职业病死亡,即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致死和疾病致死。工亡属于工伤保险理赔范畴,由劳动部门依法认定后,发放相应的工亡待遇。
本案中,被告(原告)兰某之父入职甲公司任职保安,因被告(原告)兰某之父在上夜班中突发急性脑出血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被告(原告)兰某要求甲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甲公司予以拒绝,故被告(原告)兰某提起劳动仲裁与诉讼,仲裁判决结果为:一、甲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原告)兰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240元;二、甲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原告)兰某丧葬补助金66492元。
甲公司不服裁决,将被告(原告)兰某诉至法院,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丁磊律师的帮助下,被告(原告)兰某胜诉,维持原判,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劳动者遭受工伤应当依法享受工伤待遇。被告(原告)兰某之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且经工伤认定,被告(原告)兰某之父的死亡被认定为工亡。甲公司作为被告(原告)兰某之父的用人单位,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被告(原告)兰某之父的近亲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关于京丰劳人仲字[2022]第****号裁决书中认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原告)兰某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240元;二、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原告)兰某支付丧葬补助金664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