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对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应当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的工资获得权和使用权受法律的保护。不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构成《劳动法》规定的“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应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受处罚的行为。
另外,作为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做到程序合法及实体合法。在员工无过错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相应程序义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本案中,申请人石某入职甲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一职。在职期间,甲公司存在拖欠工资情形,并对石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提起仲裁,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方鹏鹏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胜诉,获得应得薪酬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委裁判观点
本委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1.结合证据所载内容及庭审调查结果,石某自2013年11月29日起与甲公司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甲公司未就其单位在2018年12月至2022年8月期间向石某支付劳动报酬,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进行充分调查并作出合理性解释,其单位在未查明上述期间石某是否系基于主观恶意到案外单位任职,并对其单位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径行以“未在我公司办公场所工作,未实际提供劳动,严重违反我公司劳动纪律”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欠妥,应予纠正。
2.丙公司系甲公司全资子公司,结合《劳动合同书(2007年)》、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等证据所载内容及庭审调查结果,对石某主张其工作年限应自2006年4月10日起算、其与甲公司劳动关系于2022年11月7日解除的事实,木委予以采信。
3.甲公司未支付石某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1月7日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甲公司应支付石某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1月7日税前工资74344.37元。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的规定,甲公司应支付石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33560元。
仲裁委裁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甲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石某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至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税前工资七万四千三百四十四元三角七分;
二、甲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石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白一十三万三千五白六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