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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企业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段建国律师帮助当事人二审胜诉,维持原判

中恒信胜诉 | 企业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段建国律师帮助当事人二审胜诉,维持原判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与劳动者约定合理的工资发放周期,并按约定周期发放工资,否则会面临不仅被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还需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责任的风险。此外,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甲公司与宋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后宋某以甲公司拖欠工资为由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然甲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宋某与甲公司自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至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四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甲公司向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3772元;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甲公司支付宋某二〇二一年三月、二〇二二年二月、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至八月十四日期间工资差额总计13649.81元;四、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甲公司支付宋某二〇二〇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四日期间二十六天未休年假工资15688元。现甲公司因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段建国律师的帮助下,宋某胜诉,驳回甲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宋某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其他应得补偿费用。

 

中恒信胜诉 | 企业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段建国律师帮助当事人二审胜诉,维持原判

中恒信胜诉 | 企业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段建国律师帮助当事人二审胜诉,维持原判

中恒信胜诉 | 企业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段建国律师帮助当事人二审胜诉,维持原判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

 

  1.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甲公司虽主张宋某为主动离职,但忽略了其没有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在先的客观事实。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相关法律规定。

 

  2.就证据内容而言。甲公司不仅未提供任何书面警告材料或《考勤统计表》,且其出示的宋某工资表显示,2022年5月至8月宋某的“考核扣款”项目均为零元,与其所主张的事实明显矛盾。因此对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3.关于工资差额。甲公司主张给宋某的收入归属期申报比实际晚一个月,违反了《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甲公司另主张房屋补贴并未实际发放,而是为员工提供了相应住宿,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存在房屋租赁情况,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宋某入住了租赁房屋,因此对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依据每月报税工资的数额计算工资差额,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4.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甲公司一方面从未安排职工休年假,另一方面又在《规章制度汇编》上要求“年假必须当年使用,过期作废”,该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精神,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其提出的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以跨年度方式计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效,具有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认可。

 

  5.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院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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