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现实中,企业在适用该条款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往往由于对该条款的认识不足而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进而增加了不必要的用工成本和经济损失。
本案中,谢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乙公司担任水暖工,后甲公司以用工单位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谢某解除劳动关系,甲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谢某据此申请劳动仲裁。甲公司不同意仲裁结果,向一审法院起诉,判决结果为:一、谢某与甲公司于2013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二、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谢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9409.8元。然甲公司仍不服一审判决,再次向法院提起上诉。为维护谢某合法权益,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丁磊律师的帮助下,二审法院判决我方当事人上诉,驳回甲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
1.甲公司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将其派遣至其他公司工作,其作为专业从事劳务派遣等业务的用人单位,对于接受劳务派遣单位可能存在岗位撤销等理应有所预判,故此类情况的出现并非不能预见、无法克服,且用工单位相关岗位撤销并不必然导致甲公司与谢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2.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若乙方(谢某)不服从用工单位岗位变动而被退回到甲方(甲公司)的,则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但本案中,甲公司述称乙公司将谢某退回的原因系用工单位相关岗位撤销,而非系因谢某不服从岗位变动而被退回。
3.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且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在案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显示,甲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做出决定,通知谢某于2022年6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现无证据证明甲公司在做出解除通知前已经与劳动者进行了充分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能达成一致,且亦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在程序上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4.综上,丰台劳仲委及一审法院认定甲公司解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据此判令甲公司向谢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甲公司持原审意见提出上诉,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