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是人类遗留的宝贵历史文化遗产,承载着灿烂的中华文明,是悠久历史文化的见证者,也是维系中华民族团结统一的精神纽带。然许多建筑年久失修、安全隐患严重,腾退修缮工作迫在眉睫。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张峥律师依托法律法规及司法考量,就文保建筑、街区的拆迁腾退补偿进行了问题探析,供大家参考。
一、文保建筑原则上不得拆除
《文物保护法》第20条对不可移动文物能否拆除作了如下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总之,除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所涉建筑“完全不得拆除”外,其他级别的文保单位建筑与挂牌的不可移动文物是存在被依法拆除的可能性的。
二、文保建筑所涉街区的拆除应当谨慎
一般而言,某一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控制范围是有限的,仅限于围绕着文物建筑本体这一圈几十米的范围内。在此范围以外分布的其他“老房子”未必会受到充分的保护,也可能因街区改造、环境整治等因素而面临拆除。
日前,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中指出,既要保护单体建筑,也要保护街巷街区、城镇格局,还要保护好历史地段、自然景观、人文环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着力解决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遗产屡遭破坏、拆除等突出问题。
即便是未挂牌登记的“老房子”,尽管暂不具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法律地位,对其进行拆除也是要谨慎的。
三、文保区域内的拆迁腾退需注意的问题点
其一,有明确的法定程序,拆除、腾退都要有个“说法”。究竟是征收、文保腾退还是项目方主导的协议搬迁一定要明确,并且严格遵从相应的法定程序步骤,保障被拆迁、腾退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的所涉居民的知情、参与、监督权利,工作才会顺利向前推进。
其二,对改造等项目范围内的无证自建房应有合理的认定、处置方案。将存有大量文物古建街区内的“新房子”都认定成违建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依据其建造年代、规划审批和产权登记情况等分类处置显然更为合理。
其三,对只腾人,不拆房的项目,应着力解决群众的居住安置问题。“补偿低”是涉文保类拆迁腾退项目的一大特点,这里面有其特殊性所带来的合理的部分,也有人为可改进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