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政府作为征收方,农民作为被征收方,只要对土地和房屋等附属物达成一致,双方就会签订行政协议,里面通常包含对被征收人补偿的房屋、过渡费、货币等内容。基于以上内容,只要双方都同意,固然没有问题,但实践中这6种拆迁补偿协议,不能随便签。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劳金晶律师依托司法裁判及法律规定,对这一理论进行了梳理解答,供大家参考。
1.协议签订主体不合法!
征收补偿协议的一方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拆迁户在签协议时,一定要注意对方是否为房屋征收部门。如果一时不慎,与拆迁办、拆迁实施单位或是街道办事处等机构签订协议,那么便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后的维权便会存在很大的风险。
2.补偿协议的内容缺少!
拆迁补偿协议主要包括补偿方式、补偿期限和违约责任等方面,一定要仔细审阅必要条款是否明确完整。
3.补偿数额不合理
与周边市场价格对比,做到拆一还一,货币补偿做到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具体应该获得多少补偿,拆迁户应当有一个心理预期,这个预期并非是我们臆想出来的,可以通过相关技巧估算出来。
首先,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其次,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4.违反先补偿后拆迁的流程
严守先补偿再拆迁的顺序!
拆迁的顺序先补偿,再拆迁,可实际过程中,有很多时候,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没有签署协议,就要进行拆迁,这是不符合条例的,在同意拆迁时,一定要遵守先补偿,后拆迁的顺序,以防后续出现纠纷。
5.拆迁方当场不签字,不给留备份
双方未当场签字,拆迁方带回协议可能会进行改动。
拆迁方可能会以需要将拆迁户签好字的合同带回盖章为由,承诺会在签字盖章后将完整的协议交给拆迁户,待协议交回拆迁户手上时,这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条款可能跟自己当初签订的有所出入,补偿标准条款已经拆迁方修改。
6.空白协议书
坚决不能签空白协议,已经签订的要在第一时间寻求律师帮助!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为了尽快达成协议,往往会承诺很多事情,开出非常优厚的条件,这种口头的承诺是绝对不能相信的,不管拆迁方说的多么诚恳,请拆迁户注意,绝对不要签字。所有条款必须清清楚楚,落实在纸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