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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刘鹏律师:村民进城务工,村委是否有权收回承包地

  已经取得承包土地的农民进城落户,并不会自动丧失已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能以农民已经将户口迁入县城为由收回承包地。为让大家了解更多信息,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依托法律要旨及举证分配,围绕村民进城务工,村委是否有权收回承包地这一问题进行了梳理解答及焦点归纳,供大家参考。

 

中恒信律师 | 刘鹏律师:村民进城务工,村委是否有权收回承包地

 

  一、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我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国家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简言之,即便农村承包经营户进城落了户,依然享有之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这是作为发包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负的法定义务,也是对发包方行使权利的一种限制。

 

  二、我国家庭土地承包的性质

 

  我国家庭承包的基本特征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村委作为集体土地的发包方,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在合同生效时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承包人已在城市落户,发包人应当引导支持承包人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或者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成员。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三百三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百三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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