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40-0988

案例中心
CASE
首页 > 案例中心 > 劳动争议
400-0400-988
联系电话(节假日无休)
服务时间:9:00-18:00
联系邮箱:zhxlvsuo@163.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兆泰国际中心C座12层
中恒信胜诉 | 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丁磊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中恒信胜诉 | 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丁磊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劳动所应支付的报酬,是劳动者及其家庭的主要生活来源。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本案中,陈某于2018年8月6日入职甲公司,岗位为地区经理。2020年春节以后,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甲公司提交《疫情期间销售部安排通知》,然陈某未收到该通知,一直正常上班,却只收到部分工资费用。陈某因工资未全部发放、甲公司未安排休年假、不承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存在等情况提起仲裁。仲裁结果为:一、确认陈某与甲公司在2018年8月6日至2021年10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甲公司支付陈某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26日期间工资差额58569.92;三、甲公司支付陈某2019年10月26日至2021年10月2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972.41元。现甲公司不服该裁决书,诉至法院。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丁磊律师的帮助下,我方当事人胜诉,法院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恒信胜诉 | 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丁磊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中恒信胜诉 | 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丁磊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中恒信胜诉 | 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丁磊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

 

  一是陈某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陈某主张双方在2018年8月6日至2021年10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主张2021年8月30日陈某与总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陈某主动向总经理提出离职,双方在2021年8月31日至2021年10月26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认为甲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双方在谈离职后支付奖金等事宜,但并不足以证明陈某向单位提出了离职,甲公司也未提交陈某主动离职的相关证据,故对甲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定双方在2018年8月6日至2021年10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是甲公司是否应支付陈某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26日期间的工资差额。

 

  陈某主张其每月工资包括底薪6000元及提成,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应补足差额。甲公司主张陈某的每月工资为基本工资2000元,效益工资2800元,受疫情影响,公司放假了几个月,放假期间有几个月每月发了2000元生活费,不存在拖欠工资。本院认为甲公司称疫情期间单位放假,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2020年疫情延期开工通知》送达到了陈某,故对甲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陈某每月工资4800元,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26日期间,甲公司应支付陈某工资104551.72元,扣除已经支付的46310.94元,甲公司应支付陈某工资差额58240.78元。

 

  三是甲公司是否应支付陈某销售提成。

 

  陈某称提供了与李某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图,在该微信聊天记录中,李某发送了一张表格给陈某,该表格记录了2019年2020年、2021年的销售提成(又称奖金),并要求陈某进行核对。陈某称其主张的销售提成即奖金。甲公司对该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认可,并称李某并非其公司员工。本院要求陈某提供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陈某未能提供。甲公司称陈某2019年的奖金是50000元,但未提交已经发放该50000元的证据,故甲公司应支付陈某2019年奖金50000元。对于陈某主张的其他提成,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四是甲公司是否应支付陈某未休年休假工资。

 

  陈某主张其在职期间未安排休年休假,甲公司应按照每年10天支付2019年10月26日至2021年10月26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甲公司称年休假同春节假期一起休,2019年休了20天左右,且放假期间工资正常支付。甲公司提交了《2019年春节放假通知》《2020年春节放假通知》,但刘某否认收到了该通知,甲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通知已通知到陈某本人,故对甲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陈某未能提交其每年年休假天数为10天的证据,故本院按照每年5天予以计算,2019年10月26日至2021年10月26日未休年休假工资4413.79元。

 

  法院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甲公司与陈某在2018年8月6日至2021年10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某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26日工资差额58240.78元。

 

  三、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某2019年奖金50000元;

 

  四、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某2019年10月26日至2021年10月26日未休年休假工资4413.79元。

扫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