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底将至,年会成为不少企业的“固定项目”,但“拒绝年会被开除”“年会受伤能否索赔”等争议频发,引发劳动者对自身权益的担忧。判断年会性质是厘清纠纷的关键,其究竟属工作延伸还是福利娱乐,直接关联劳动关系存续、工伤认定等核心权益。对于这些争议,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陈丽鑫律师结合法律条文及裁判规则,整理了年会相关法律问题解析,供大家参考。
劳动者的休息权受法律明确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需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不得强制安排。年会及表演若占用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本质属额外工作安排或福利活动,非劳动者法定义务。
1、强制参与的法律边界:若企业将年会与考勤、绩效挂钩,以不参与为由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严重违纪”的认定要求,该违纪情形缺乏合理性,属违法解除。
2、自愿参与的权益保障:企业明确年会自愿且不设处罚,参与者因活动占用休息时间的,可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主张休息日加班工资或调休。
年会中意外受伤能否认定工伤,核心看活动是否属“工作范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工伤,而工作场所可合理延伸至用人单位组织的公务活动区域。
1、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企业组织的年会若含工作部署、业绩总结等公务内容,或属强制参与的集体活动,受伤可认定为“因工作原因”;活动地点视为“工作场所延伸”,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2、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劳动者自发组织的聚会,或企业明确自愿且无公务属性的娱乐活动,因不具备工作关联性,受伤通常不属工伤范畴。
3、企业组织年会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以自愿参与为前提。若占用休息时间,需提供加班工资或调休;强制参与并设处罚的,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支付赔偿金。劳动者遇强制要求或权益受损时,可凭劳动合同、通知记录等证据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
年会性质决定权益归属,劳动者有权拒绝参与。强制参与并与考勤绩效挂钩属违法,据此解除合同需赔。含公务属性或强制参与的年会受伤可认工伤,企业应遵自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