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关系中,员工因履职失误造成公司损失,企业扣减工资补偿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少员工认为此举属“无故克扣”,企业则觉得是“合理追责”,双方争议频发。究竟何种情形下扣工资合法?赔偿比例与扣除标准又有何限制?对于此种情况,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张星律师根据法律条文规定以及裁判规则,整理了员工致损后工资扣除的合法性要点,供大家参考。
企业扣减工资以弥补损失并非随意可行,需同时满足法定前提,缺一不可。这是平衡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的核心要求。
1、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需证明损失确系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且为直接经济损失,间接损失通常不纳入赔偿范围。《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也明确,劳动者仅对因其过错导致的生产经营直接损失承担责任。
2、有合法依据支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要么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要么企业规章制度有相关规定,且规章制度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协商确定,并已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3、劳动者存在过错。过错程度需达到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失职因企业应承担经营风险,不构成赔偿前提。司法实践中,会结合岗位职责、操作规范等综合判断过错程度。
即便满足扣除前提,企业扣减工资也需遵守严格的法定限制,避免过度追责损害劳动者基本生活保障。
1、赔偿比例合理。法律未明确统一比例,但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劳动者工资水平、过错程度、企业管理责任等综合判定。通常赔偿比例不宜过高,以不显著影响劳动者正常生活为原则,一般不超过损失总额的30%。
2、月度扣除限额。《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明确,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这一底线不可突破。
3、不得变相处罚。扣除工资的性质应为损失赔偿,而非行政处罚。企业不得以“罚款”名义变相加重赔偿责任,如约定“损失100元罚500元”等超出实际损失的条款均属无效。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但若企业系合法扣除工资,劳动者以“克扣工资”为由辞职主张补偿,法院通常不予支持,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裁判规则。
张星律师:员工致损扣工资需满足因果、依据、过错三前提,依《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月扣不超当月工资 20% 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比例通常不超损失 30%。合法扣除时,员工以 “克扣” 辞职要补偿难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