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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翁嘉亮律师:单休制每周6天上班是否算加班? 证据如何留存?

“周一至周五每天7小时,周六5小时,单休是否算加班?”“公司实行六天工作制,能否主张加班费?”此类疑问在劳动纠纷中极为常见。实践中,单休制是否构成加班,需结合工时制度、工作时长等法定要件综合判断。对于此类争议,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翁嘉亮律师结合《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整理了单休制加班认定核心要点与证据留存指引,供大家参考。

单休制加班认定标准

加班认定的核心依据是工时制度与工作时长的法定要求。《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不同工时制度下,单休制的加班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具体包括:

1、标准工时制下,单休且每周总工时不超过40小时的,不构成加班;总工时超过40小时的,超出部分应认定为加班,需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支付相应加班费

2、综合计算工时制下,需以周、月等为周期综合核算工时,平均日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一致的,单休日工作不视为加班;周期内总工时超法定标准的,超出部分按延长工作时间处理

3、不定时工作制下,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单休不视为加班,但用人单位需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采用弹性工作等方式平衡工作与休息

 

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企业可灵活安排周休息日,但不得违反每周最长工作时长限制。原劳动部相关复函明确,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40小时但不超44小时且不处理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改正。

加班事实证据留存要点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需对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有效证据需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具体包括:

1、考勤记录,包括打卡记录、签到表、电子考勤数据等,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有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2、加班通知凭证,如书面加班通知、电子邮件、微信工作群通知等,明确载明加班时间、任务等内容

3、工作成果凭证,如加班期间完成的工作汇报、合同文件、外勤工单等,能够佐证加班时段的工作行为;;

4、薪资支付记录,若薪资构成中未包含法定加班费,可作为辅助证据;已标注加班费但未足额支付的,可直接证明欠薪事实

5、证人证言,同事或上级的书面证言,需载明证人身份、加班事实及具体细节

结语:

劳动合同中关于“单休不支付加班费”的约定,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无效。劳动者遇加班费争议,可依据《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通过劳动仲裁、诉讼主张权利。主张时需注意仲裁时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时效限制,离职后需在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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