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行业违法转包、挂靠经营现象频发,“包工头”因工死亡后,工伤保险责任归属常引发争议。此类纠纷核心在于界定承包单位是否需对不具备用工资格的“包工头”承担工伤责任。对于此种情形,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郭海娟律师结合相关法条及裁判规则,整理了工伤保险责任认定的核心要点,供大家参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承包单位违法转包、允许挂靠经营需承担相应工伤保险责任,该责任不以存在书面劳动关系为前提。
1、违法转包情形下的责任承担。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法将业务转包给不具备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及其聘用人员因工伤亡的,承包单位需作为责任主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此为法律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
2、挂靠经营情形下的责任承担。个人挂靠具备资质的单位对外经营,无论挂靠人自身还是其聘用人员因工伤亡,被挂靠单位均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是基于资质出借行为的权责对等原则。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工伤保险覆盖全体劳动者,未排除“包工头”主体资格,将其纳入保障范围符合“应保尽保”立法目的。
1、主体资格的法律认定。“包工头”作为施工现场管理者或直接施工人员,具备劳动者身份,其因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或遭受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要件,不应与普通施工人员区别对待。
2、责任认定的核心要素。承包单位明知或默许违法转包、挂靠行为,且实际参与工程管理、享受承包利益,即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因“包工头”存在违法承揽行为而免除。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承包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实际侵权主体追偿,实现责任分担的公平性。
结语:
综上,建筑行业承包单位需严守资质管理规定,杜绝违法转包、挂靠行为。“包工头”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责任认定,需结合用工关系、工程实际管理情况及法条规定综合判断,这既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对违法承包行为形成有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