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原系北京市朝阳区园林绿化局退休工人,其工资关系在被告处。王某与宋某系夫妻,二人育有原告及其他三个子女。宋某于2011年7月3日死亡,王某于2016年11月21日死亡。
王某死亡后,被告向北京市朝阳区财政申请了王某的丧葬费5000元、抚恤金109030元,并获批了预算额度。2017年3月,被告通知原告领取上述款项的相关事宜。原告称,其接到被告通知后,即通知其他子女共同办理,但其中有人不予配合,故未能在被告处成功领取。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丧葬费5000元及抚恤金109030元。
【中恒信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被告出庭参与庭审并发表了代理意见:被告并未占有原告主张的丧葬费、抚恤金,该笔款项额度仍在财政部门,所以被告不构成不当得利。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于2017年底注销了上述款项的财政授权额度,并提交了《财政授权注销额度到账通知书》。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现被告并未实际占有原告所主张的丧葬费、抚恤金,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应支持。
【判决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