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9月7日,原告陪同案外人共同来到公园湖边钓鱼,案外人下竿垂钓,原告在一旁坐下观看。被告保安员出现,对垂钓行为加以劝阻。原告将水瓶砸向被告保安员,但未砸中,后被告保安员欲离去。被告拉住被告保安员,并用右脚抬脚踹被告保安员腹部,然后向后倒地受伤。原告所受伤经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经鉴定,原告构成伤残。原告认为,是被告保安人员将其打伤的,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51846.27元、二次手术费1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护理费1350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105718元、残疾辅助器具费960元、误工费13766.67元、交通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2450元。
【中恒信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被告出庭参与庭审并发表代理意见:根据事发当日监控视频所记录的情形来看,事发时原告连续对被告保安员的人身进行攻击,原告受伤亦是在对被告保安员进行攻击过程中所致。故原告的故意侵犯被告保安员身体的行为对其倒地受伤的情形应负完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实为不妥,被告的保安员,受到过专业的培训,在整个过程中尽职尽责,维护公园的正常秩序。被告方没有责任,不同意原告的诉求。
【判决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