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用于公司注册资金,约定1年之内归还。该款已到期,经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称诉争的30万元系被告用自己的100万元通过原告交给其朋友用于投资收取利息,后因注册公司需要从100万元投资款中索回30万元,借条系应原告的要求出具的。对此,原告予以否认,被告为此未能提供证据。
【中恒信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出庭参与庭审并发表我方代理意见:原告以与被告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向法庭提供了由被告出具的借条及转款30万元的转款凭证,完成了举证义务。被告称本案诉争的30万元款项系被告用自己的100万元通过原告交给其朋友用于投资收取利息,后因注册公司需要从100万元投资款中索回30万元,借条系应原告的要求出具的。原告予以否认,对此,被告应负有举证义务证明其抗辩理由的成立,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判决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三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