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4月1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借贷协议书》,约定原告借给被告10万元,年利息15%,借款期限为一年,陈宝文作为见证人在《借贷协议书》上签字。2013年4月15日当天,原告交给被告8.5万元,即原告将一年的利息1.5万元扣除。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能还款,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8.5万元并支付利息。
【中恒信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出庭参与庭审并发表了我方代理意见:根据我国民法律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从原告处借款8.5万元,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拒不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八万五千元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