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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案例 | 手术引流出问题,中恒信律师成功帮助当事人胜诉维权

  【案情简介】

 

  2009年7月2日,原告因交通事故被送至被告医院进行治疗,入院后,被告医院对原告进行左肾、脾切除及胰尾修补手术过程中,在原告左侧腹腔处放置引流管一根,在住院至两月左右时被告医院给原告撤除引流管,但在原告住院至88天时,此引流管处仍未闭合,经多种治疗无效后,在引流管干眼处周围打了三针麻药,将干眼切除,原告于2009年10月3日出院。2012年6月,原告发现左上腹原引流管处内部有针扎痛感觉,在同年8月初,该处出现一脓包,遂于2012年8月11日到河北省某县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炎性窦道形成,该医院仅做脓包切除手术,建议原告到原就诊医院做窦道切除手术,原告于2012年9月4日在某县人民医院出院。

 

 

  2012年9月17日,原告到被告医院就诊,于2012年9月20日进行窦道切除术,后于2012年11月14日出院,但在该院并未治愈。2012年11月20日,原告就第一次形成窦道医疗事故向北京市医调委进行调解,后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医疗费23507.4元、误工费14400元、护理费13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200元、交通费4700.5元、营养费12000元、复印费70元,以上按照60%部分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司法鉴定费13000元及诉讼费用由被告医院承担。

 

  【中恒信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出庭参与庭审,发表我方代理意见: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鉴定意见看,被告医院在对原告诊疗过程中存有过错,应对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结合鉴定意见,被告医院应按照60%的比例对被告合理合法损失进行赔偿。

 

 

  【判决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一万二千九百四十一元八角八分、误工费五千四百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千七百四十元、护理费一千七百四十元、交通费四百八十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司法鉴定费一万三千元,以上共计四万零三百零一元八角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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